尊敬的客户:
面对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意财险为全力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践行我司社会责任和使命,更好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中意财险及时针对个险产品及小微企业产品在原有保障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保险责任。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保险责任扩展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持保单列明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保障且被保险人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并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导致身故的,我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适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备案号:中意产险(备-意外)[2015](主)10号);(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15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备案号:中意产险(备-意外)[2015](主)11号);(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11号-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备案号:中意产险(备-意外)[2014](主)9号));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持保单列明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保障,且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并在180日内因此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适用《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持保单列明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保障,且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经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适用中意产险(备-健康)[2015](附)90号-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二、公告有效期
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
三、特殊说明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我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展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治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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