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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个人及小微企业部分产品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障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面对依旧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意财险为全力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践行我司社会责任和使命,更好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保障客户权益,中意财险针对个险产品及小微企业部分产品在原有保障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保险责任,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保险责任扩展内容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持保单保障责任列明承保被保险人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肺炎,并因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肺炎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司按照保单约定内容或批注内容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适用《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号:C00011732312021051971492);《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号:C00011732312021061197281);《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号:C00011732312021061287142);《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732312021031927261);《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号:C00011732312021061287152);《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号:C00011732312021042349941)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持保单保障责任列明承保被保险人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肺炎导致须入院治疗的,我司按照保单约定内容或批注内容给付医疗保险金。(适用《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备案号:(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 [2016] (附) 001号));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持保单保障责任列明承保被保险人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导致须住院的,我司按照保单约定内容或批注内容给付住院津贴。(适用《附加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备案号:(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 [2016] (附) 019号);《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备案号:中意产险(备-健康)[2015](附)90号))。

二、  公告有效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

被保险人所持保单包含2020年12月31日公告中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保障责任的,我司在保单有效期内,根据保单约定内容或批注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三、  特殊说明

1.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我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展责任。

2.被保险人须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并经保险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

3.保单不含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相关保障内容约定或批注内容的,我司不承担相关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扩展责任。

4.中意财险保留对本公告最终解释以及变更公告有效期和内容的权利,但需在变更生效日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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